国学经典,永久流传《诗经朗诵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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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中新经纬 2 月 27 日电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27 日公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 下称《细则》 ) 。其中明确,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为前期购房资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制定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 ( 简称 " 购房职工 " ) 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同时,《细则》要求,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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