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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什么直(只是名词吗)

提问时间:2022-07-02 02:10:03来源:小樱知识网


执行摘要:

“以直还怨”的“直”,既不是“正直”,也不是“对等”,而是不受礼法约束的“直”道;《直在其中》中的“直”,既不是“正直”,也不是“平等”,而是发自内心的孝道原则。孔子主张\"以直报怨\",反对\"以德报怨\",认同\"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显示了孔子\"直道\"理论的内涵,其中蕴含着他对探索良好社会治理策略的辩证思考。

孔子/以直报仇/直入其中。

孔子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奠基人。以孔子为主要代表的儒家文化,两千多年来一直处于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文化之根、民族之魂的地位。虽然时过境迁,物是人非,但孔子的思想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褪色。相反,它们具有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应该说,孔子对道德的重视是众所周知的,但仍有一些误解,尤其是《论语》中记载的“以正报怨”和“直于其中”。这两句话里的“耿直”到底是不是一个意思,成了千百年来未解的争论。

1.“以直报怨”是孔子倡导的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根据《论语》的记载,孔子最早提出了“以直报怨”的行为准则。但这里的“直”的含义,两千年来一直没有定论,包括正直、正义、互惠之说。但我认为这些意见很可能是不对的,应该说是“直”,是超越孔子道德体系的不道德的法律。为了说明观点,我引用北京大学赵敦化教授在研究中国古代伦理思想时,将传统社会的道德思想与金属的价值相比较,即人的道德水平从高到低分为金科玉律、银科玉律、铜科玉律、铁科玉律四个等级。笔者认为最难理解和把握的是“直”,这是“铜律”的第三个层次。

首先,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圣人之德”,即“我要为自己挺身而出,我要达到他人”。那就是,想要被别人尊重,就要尊重别人;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帮助,你就得帮助别人。这一表述被世人视为伦理学“黄金法则”的标准表述。其次,是次于“黄金法则”的“君子之德”,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白银法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不想成为”的前提下有一个普遍的共识,比如疾病、死亡、灾难、战争都是人们不喜欢的,应该尽力避免的事情。所以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完全合乎道德的。仔细分析这两个道德层面,我们发现“你要为自己挺身而出,你要达到别人”是一个从积极层面推己及人的过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从消极层面推己及人的过程。两者相比,积极的“黄金法则”要求人们积极、主动、自觉地做好事。“白银法则”只是要求人们不要做伤害他人的事情,相对来说比较被动,消极,容易做到。因此,积极的“黄金法则”比消极的“白银法则”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伦理价值。这就是黄金定律和白银定律的区别。

但圣人君子层面的道德法则并不适用于所有人际关系的协调,所以孔子并没有教条式地要求人们按照它去做。他意识到黄金定律和白银定律有时几乎没有实际可行性和价值。比如孔子批评子贡赎奴不取黄金的高尚行为:“付出即失去。”圣人之行,可移风易俗,教可施于民,非独适己之行。今天鲁富人少,穷人多。如果你拿了金子,它不会伤害你。不拿黄金就不再赎人!“鲁兹救了那个溺水的人,被救的人奖励了他一头牛。鲁兹接受了,孔子却称赞他,因为“鲁人多救溺水者”④,由此引出孔子道德思想的第三个层次——“凡人之德”。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被视为孔子道德思想的第三层次,即道德的“铜律”。虽然铜律的行为原则是不道德的,但是这个不道德的法律也有积极的作用,因为这个原则是对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抵抗。这句话的原文是:“或者说,‘什么叫以德报怨?’子曰:‘何以报恩?报仇雪恨,以德报德。”⑤从这段话的语境解读,孔子提出“以德报德”的思想,表明了他对“以德报德”和“以德报怨”的不同态度,表明了他对突破道德底线、损人利己行为的严厉谴责。因为“以德报怨”固然是一种值得称道的道德修养,一旦付诸行动,危害极大,小人做坏事可能变得肆无忌惮,法律惩恶的理由也不充分,所以孔子坚决反对。

然而,“直”字是什么意思?这也是很多学者争论了两千年的话题。首先,历史上权威学者一直将“直”解释为“正直”或“大公”。如宋代理学家朱对“以直报怨”的评价如下:“对于有怨者,爱憎分明,乃至公而无私,所谓直爽。”但是,如果我们把“直”理解为“正直”,这两句话的意思就冲突了。语法上,“以德报怨”中的两个“德”是名词,都是“善良”的意思。“直为怨”的“直”字是形容词,但“怨”是名词。一句话中两个词的词性不一致,显然不符合孔子作为语言学家的说法。而且,如果把“直”理解为正直的“德”,把“直”的意义看重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就把这句话变成了抱怨的“德”,岂不是自相矛盾?后来有学者把“直白”理解为“值得”、“对等”、“等值”。于是,“直爽”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以命还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相当于说“直爽”我觉得,这种理解恐怕是不恰当的。这种理解要求你对别人的行为采取对等的回应,以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决定自己对别人的态度。会不会做出一些诸如“冤冤相报何时了,原谅他人吧”之类宽厚温和的儒家教诲?那些自古流传的话,变成了废话!

所以“以直报怨”的“直”,肯定首先不是“德”,其次才是“怨”;它的意思既不是“正直”,也不是“平等”,而是人与生俱来的“正直”。在《论语》中,“直”字出现在两个地方,一个是“勇而无礼则乱”;粗鲁就会被扭“⑧”,意思是一个直爽却不懂礼仪的人,会因为刻薄而伤人。另一个是孔子给鲁兹讲了“六言六秘”,孔子的第四个是“直来直去不好学,还藏着歪理”。按照古代评论者的解释,“绞”就是语言犀利,容易得罪人。这就是孔子对鲁兹豪放性格的评价。他被要求努力学习,而不是自己做事。否则“直爽”的美德就会变成“陌生”的弊病,与人相处就会过于尖锐。作者认为“以直报怨”的“直”和这两个地方的直是一样的,但是当一个具体的人向我诉苦时,孔子认为不能再退了,而应该以“直”的态度和“扭”(尖锐)的话回击。说明这个时候你可以不受礼法约束,大声批评谴责,据理力争,体现了一个人对不公平情况的不屈不挠,不妥协的态度。

最后,最低级的道德价值规律是反道德的铁律。套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句式,铁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的道德思想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样的话,但却是后人按照“白银法则”的逻辑,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现象。“铁律”是与“黄金法则”和“白银法则”背道而驰的反道德法则。还试图摆脱“铜律”必然导致诉诸理性报复的规则,以“先予他人”为前提,做一些损人甚至无益于自己的事情。当然,“先予他人”的计划也是利益博弈,但这完全是赌徒的非理性博弈,与“铜律”所要求的原则不同。“铁律”对任何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都是一种威胁。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意识到了“铁律”对社会的危害。因此,不断制定和修改法律,以制止“铁律”作为惩恶扬善的重要内容。

二、“直入其中”不是对法治的否定,而是合理权利的结果。

《论语》中还有一句人们对“直”的含义意见不一的话:“叶公对孔子说:‘我党有直弓,其父忙羊,其子证之。’子曰:‘我党之直人,不同:父为子之隐,子为父之隐,直在其中’。(11)从叶公与孔子的对话来看,叶公的“直”与孔子的“直”明显不同。按说,“直”的本意是实话实说,不隐瞒。儿子举报父亲的扰羊行为,应该是典型的“直白”,而孔子恰恰否定了这种“直白”。应该说,父子之间互相隐瞒对方的过错,不仅有违社会正义,也是对受害者亏欠的不道德行为。但是孔子说的“直中”,让很多人觉得难以理解。事实上,孔子的“父子相隐”理论,在后世已经被很多人诟病。因此,许多学者将叶公“其父忙羊,其子证之”的合理性称为“孔子之谜”。

叶孔“直在其中”之争,对“直”的含义也有两种解释。一个是“完整”,一个是“对等”。但恐怕没有任何意义。笔者认为,叶公和孔子的理解明显不同。前者把“直”理解为“正直”或“诚实”,后者理解为“直率”或“真实”,不能指“正直”或“公平”,而是强调做人的基本“直”。第一,孔子曾说:“谈而不谈。”(12)“隐瞒”是指不作证、不报告、不说实话。如果理解“正直”的含义,“正直”和“隐瞒”的含义是相反的。因此,叶公才认定儿子作证揭露父亲忙羊的事实是“直”的。那么孔子说一个隐瞒真相的人是“正直的”,这不矛盾吗?所以,对于“父亲忙着放羊”,儿子的“证明”是“直”,儿子的“不证明”是“藏”,显然不是同一个意思的“直”?其次,如果“直在其中”的意思是“平等”,那么这句话就是在说,“父为子隐瞒,子为父隐瞒,平等关系就在其中”。这种解释,一方面很肤浅,另一方面又让人觉得莫名其妙。我们认为孔子所说的“直”是指人的“直”,即人性、人性。这里的“直”不仅仅是一个德性修养的概念,更是一个比叶公所说的更高的原则。孔子曾说:“人生而直爽,能免于生而无虑,实属万幸。”(13)这里的“直爽”,其实指的是生于世的人的自然直率的性格。“直爽”这个原则是普遍的人性,不知道这个原则的人是没有的。

正是因为人们误读了《直在其中》中的“直”,所以解读起来总是有些别扭和尴尬。我们认为正确的翻译应该是:叶公对孔子说:“我那里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爸爸因为藏了别人的羊被起诉,他去作证了。”子曰:“吾此处直之意,与汝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这才是父子之间应该走的直线。”这种解释充分说明孔子的道德观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这与他一贯倡导的“孝,德为德之本,教之所生也”(14)的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最根本的道德修养,首先是孝顺长辈,“孝兄为仁之本”,“君子以商为责,以正为学”(15)。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孔子认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直”要服从孝道,这就是做人的“直”。可以说,后人质疑孔子“父子相隐”的思想,是因为没有达到其思想的深度而产生的误解。

应该说,叶老爷从广泛的道德修养上来说,是推崇“父子被揭”的,认为这是为了儿子揭露父亲的错。孔子在一般道德上并没有否认儿子揭父的正直,也没有说叶公的“直”不是直。孔子不能接受的是,叶公就此打住,表扬儿子揭发父亲,这样就把问题简单化了。“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揭示了一个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法学领域经常发生冲突的现实问题。叶公的“直”当然是直,但在“父忙羊”的具体情节中还有更重要的直,那就是孔子更注重父子之间的亲情,基于这种关系,“父子相隐”也是直。在这个事实上,孔子看到了两个“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鱼”和“熊掌”。孔子坚持以“熊掌”代替“鱼”,以“大直道”代替“小直道”,这是一个冒险的选择。另外,既然“父子相隐,常在其中”,叶爷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让父亲揭发儿子,而只是举一个儿子揭发父亲的例子呢?这是因为,无论古今,父亲先养子,儿子先欠父亲的抚养费,所以儿子可以替父亲隐瞒,最能直接体现“身在其中”。显然,叶公举“儿子揭发父亲”的例子比举“父亲揭发儿子”的例子更难。如果儿子痛斥的对象不是他的父亲而是普通人,那么“大支”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也就不存在孔子和叶公之争了。笔者认为,叶公认同“父子分离”,孔子认同“父子分离”,立足点不同。叶公只看到“正直”而看不到“真情”,只看到“鱼”而看不到“熊掌”,说明他看问题的角度比较简单。

应该说,孔子强调了“诚信”是做人的道德修养,也指出了优秀道德修养的基础是“孝”,即做人的基础。儿子出生后,父子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依赖。处理两者的关系,真的离不开“直”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孝”。“父子之间藏私”当然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公平的,但父子之间有恩有惠,两人的关系也是天然的。儿子揭发有恩于养的父亲,显然不符合“以德报德”的原则,但这简直是一种报恩和忘恩负义。在叶孔的对话中,关于说真话,叶公用了“证”字,即可以主动报告,而孔子用了“隐”字,即在别人来调查时替父亲隐瞒。从“隐”字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消极的、遮遮掩掩的态度。另一方面,如果是非常积极的态度,可能是上下其手,或者是毁灭证据、变卖赃物,建立攻守同盟。这不是“隐瞒”,而是主动犯罪,这也是孔子永远不能承认的做法。另外叶爷说我老家有“直凉亭”,用词造句的意思来穿透词表。而孔子只说“直”,在语气上已经不能给人以普通“正直之人”的印象,总觉得他说的是“正直之事”。这是被辩证审视过的整体性,是经过批判综合后应该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为亲人躲藏是一种禁忌行为,是一种精神上的消极行为,是一种必须。与孔子在《春秋》中提倡的“讳为圣人”的精神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儿子以积极的态度主动揭发“父亲忙着放羊”,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并没有缓解举报人内心的焦虑。家庭亲情的缺失或背叛,会让他陷入更沉重的心理负担,因为他踏入了人类情感世界的禁区,破坏了基本伦理常识的基础。但这种“罪恶感”比“父亲吵着要羊”的罪更隐蔽,终生难以抹去。所以“父子相隐”的孔子难题是法律领域的休谟难题的原始版本(16)。儿子揭发了父亲放羊的“义举”,因为是父亲与他有特殊关系,导致了更大的不道德。对于“父亲吵着要羊”这种不道德行为的事实判断,儿子面临着“该怎么办”的价值判断选择:举报还是隐瞒?因为“放羊”是错误的行为,为了节操应该曝光。然而,偏偏“羊贩子”是他那位好心养大自己的父亲。之所以有能力揭露他的今天,恰恰是他给了他什么。甚至他的父亲为了养活自己,冒着生命危险去“羊皮条客”,而他自己却为了所谓的社会道德,去揭发他。这是违背孝道和不道德的。从不同角度看,儿子既有举报的理由,也有隐瞒父亲“放羊”不光彩行为的理由。但是哪个理由更充分呢?孔子认为,基于父子的特殊关系,孔子认为在“放羊”这件事上,儿子是没有资格揭发父亲的,而是说“父是子的藏身之地,子是父的藏身之地,而他在其中”,这是一种“舍车保帅”的无奈选择。因为儿子揭发父亲行为的危害大于隐瞒父亲行为的危害。儿子隐瞒父亲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儿子揭发父亲的行为更不道德。两害相权取其轻。孔子选择“父子相瞒”,可以说是两难的次优选择,因为只有选择后者,儿子才配孝顺。

第三,“直抒胸臆”和“直抒胸臆”对社会治理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在孔子乃至儒家思想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直”既是事物的常态,也是人类心理的常态。在特定情况下,“直”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给后人把握“直”的真正含义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如果仔细研究孔子讲话的语气和场合,结合他的“深圳生活网”的核心价值观来分析,就不难发现他深刻的思想精髓!

首先,孔子清楚地看到,君子和小人毕竟是少数,正规人才是社会的主体。一个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最大化利用的基础上,重在对普通人的引导和鼓励,最终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这就是“以直报怨,以善报善”的直爽原则。我们认为,只有铜律的价值判断,才能纠正铁律“损人利己”的价值判断,警示小人“损人不利己”。同时不强求君子的“损人利己”的不平等关系,而保证普通人的“利人利己”的平等关系成为大多数正常人的明智选择。毫无疑问,这一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核心法律原则。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就发现了“君子喻义,小人喻利”的规律(17),认为单纯的道德修养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提出把个人修养的原则与社会运行的准则区分开来。孔子坚持“道者政,众者刑,民者自由无耻;德、礼、耻、尊严”(18),认为治国之道只有两种:用法令管理人民,用刑罚约束人民,人民只能暂时避免犯罪,却不知犯罪是可耻的;用道德教育人民,用礼法约束人民,人民就有了判断是非的能力,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恰当。从这里我们发现,孔子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但并不排斥法治。只是孔子对政治家提倡“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政以和”罢了。(19)由此可见,孔子更倾向于德治而非刑罚,更注重德治的方式。

我们可以沿着“为自己站起来,为别人站起来,靠自己取得成功”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脉络,找出今天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深圳生活网的上限,是“形而上”法律的形而上改造,是“人为什么是人”的问题,即人与动物区分的“崇高”;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形而上的道德,是“如何做人”的问题,也就是以“类”的形式存在于人与动物之间的“现实”。“直诉”没有“以德报德”那么高尚,但它具有普遍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成为人人都能接受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不遵守这个准则,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破,社会就会动荡不安。法律虽有优点,但以“惩恶”为目的,具有消极性、强制性和刚性。道德以“扬善”为目的,是积极的、主动的、灵活的。他们不是对立的,而是共生的。一方的弱就是另一方的强,所以是互补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不是唯一的关系,也不是仅靠法律规则就能维持的。法律仍然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环节。没有它,市场经济就会冰冷,人的主体性就会丧失,世界的温暖就会丧失,社会的文明也会丧失。因此,像“善良”、“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这样的行为,被赋予了崇高的道德光辉。但这一原则只有在与接受者处于不对称地位时才有意义。一般情况下,如果总是讲“不利己,专利人”,虽然从动机上讲是可能的,但从效果上讲,未必能达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因为这种行为给另一批人提供了不劳而获的机会,而且客观上可能助长了他们道德水平的下降。如果国家的大多数人都如此无私奉献地造福他人,那剩下的少数人岂不是可以不劳而获,肆无忌惮地扩张自己的私欲?因此,“不利己,专利人”的道德金科玉律并不能成为当今社会普遍适用的制度原则,也不能靠法律强制,而是要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个人的道德自觉。

其次,“父子隐达”指明了现代法治的出路,显示了孔子对人性和社会的深刻洞察。如果孔子认为“儿子没有资格,有权控告父亲”,就简单地违背社会道德,指责孔子,那真的是天大的误解。人是父母生的,养的。父母和孩子是最基本的关系。儿子揭发父亲,就是否定父母的恩情,就是忘恩负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不局限于金钱或物质。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关系。没有这种基本关系,人类社会哪怕是最小的进步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今天,父母也不能推卸赡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推卸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就是犯罪。可以说,“父母赡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和“父亲对子女隐瞒,子女对父亲隐瞒”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这种基本关系的扩展,即从家庭中简单的父子基本人伦关系发展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复杂利益关系。从家庭中“隐性”形式的小范围义务关系到社会中“显性”形式的大范围权利关系。它的低级形态是小农经济,高级形态是市场经济。马克思认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而父母和子女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细胞。否认这一点,其实就是否认人性、社会基本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的颠倒。

而且孔子对“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考虑非常深刻,有很强的现实感。如果“父子相瞒”只是指儿子不能起诉父亲,或者儿子起诉父亲的证据无效,这只是针对父子关系;就整个社会关系而言,所谓的“父亲”已经失去了“儿子”的指称。他只是一个普通人,他的罪在法律面前是不可饶恕的。而且,父亲的罪恶指控证据并不来自儿子(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可靠,更有说服力,这恰恰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物质生活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许多以前的法律关系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容隐”、“还债”等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因为产生它们的物质生活关系并没有改变。只要父亲面对的是自己辛辛苦苦、付出巨大代价养大的孩子,只要孩子面对的是养育自己的父母,那么“宽容”就是合理的。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能违背根本的道德法律,孔子的观点正好进入现代良法的视野,这个难题最终引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即利益相关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强行“父子相揭”的法律只是野蛮的。在最能代表中国封建法制宗法制度的“亲敬”、“躲亲”等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其实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这证明了最具民族特色的东西恰恰是最具世界性的。这提醒我们,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是主要的。过去的研究夸大了差异,忽略了共性。研究各大法系法律传统的共性,有利于探索当前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途径(20)。因此,我们认为“父子相隐,直接在其中”并不是否定法治,而是指出个人价值视角与社会价值视角必然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如“孔子之谜”。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恰恰不是否定父子亲情,或者寄希望于“大义灭亲”的个人意识,让“父子相露”。而是应该认同这种关系,承认这种高层次的自然关系可以导致低层次的法律关系失效,这是现代法律回避的基础,也是“作证豁免”原则。

由此可见,真正的孔子既不是道德至上主义者,也不是法律至上主义者。这也正是孔子作为思想巨人在历史上超越普通思想家的可圈可点之处。今天,我们承认道德和法律对人类文明来说是绝对不可或缺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两者都有自己不可逾越的缺陷。如果历史上纯粹的“德治”是失败的,把社会治理的宝藏完全押在“法治”上,那就成问题了。所以,今天我们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从来都不是说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用法治来解决,走两端的极端大概都是行不通的。

收据日期:2008年7月15日

注意:

(1)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在《申哲生活网络研究》2002年第1期发表《中国古代价值规律的重构及其现代意义》,认为价值重构不是抽象地继承传统道德和道德规律,而是从理论上揭示一直支配人们的价值和规律。在文章中,他把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解释为一个包含金科玉律、银科玉律、铜科玉律和铁科玉律的价值体系。在“黄金法则”和“白银法则”的引导下,还通过政治和法律力量将不道德的“铜法则”引向道德的社会后果,以此来对抗反道德的“铁律”。

②《论语》。

③论语颜渊。

(4)《鲁春秋·茶微》。

⑤论语宪法。

⑥朱:四书注。

⑦聂昌建,:孔子之谜的法律意蕴,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52)18。

⑧论语泰伯。

⑨论语阳货。

⑩赵敦化:《中国古代价值规律的重建及其现代意义》,《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1)《论语·道》。

(12)《论语·季氏》。

(13)《论语》。

(14)孝顺。

(15)《论语》。

(16)西方社会法领域著名的“休谟难题”提出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这一问题在“孔子难题”中进入了新的层面,成为价值判断本身的选择、权衡和取舍。在休谟难题中,“是”(否)与“应该”(不应)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在“孔子难题”中,“直”是讲“正直”时揭示真相的“事实判断”;讲“直”,就是表明选择的“价值判断”。

(17)《论语·立人》。

(18)《论语·为政》。

(19)《左传·赵专公二十年》。

(20)范忠信:《中国特色的中西结合的伦理与法治模式》,《法律与商业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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